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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许霆恶意取款案重审结果 许霆父亲不服代理律师满意

发布: 2008-4-01 14:06 | 作者: 许霆恶意取款 | 来源: 许霆案重审结果 | 查看: 16次


2006年4月21日,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许霆恶意取款事件发生后,小郭主动自首被判一年徒刑;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许霆恶意取款案一审被判处无期。2008年2月22日,许霆恶意取款案件重审;3月31日,许霆案重审结果宣判:被判处5年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

许霆案重审结果:许霆因盗窃罪被判刑5年不再上诉

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许霆案一审结果是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许霆案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许霆父亲不满许霆恶意取款案重审结果 称应无罪释放

而对于许霆案重审判决结果,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

对于这样的量刑结果,许霆辩护律师并没有发表任何关于许霆案重审结果的意见。对于是否会进行上诉,许霆律师表示会根据当事人许霆的意愿和情况再做决定。

许霆案代理律师:重审结果体现了舆论监督力量

就许霆恶意取款案重审判决结果,本网记者连线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

  许霆案的代理律师杨振平告诉记者,对重审判决结果,律师表示尊重,这一判决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

  据介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但杨振平律师表示,明天或者后天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律师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自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许霆案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就此,许霆案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结果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广州中院解释许霆案二审结果量刑5年的原因

  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恶意取款案31日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判决结果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许霆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有关许霆案重审结果的司法答疑。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许霆恶意取款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甘正培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许霆在庭审时也供述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至于法院为何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甘正培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在恶意取款后携款逃匿,事件发生后又没有退赃,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甘正培说,许霆案重审结果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恶意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恶意取款,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甘正培说,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即使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广州中院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许霆案重审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甘正培表示,如果许霆案重审结果宣判后许霆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重审判决结果将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广东省高院同意原判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广东省高院不同意该判决,可以依法裁定再次发回重审。

  如果宣判后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高院如认为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广东高院将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许霆恶意取款案既非侵占罪亦非不当得利

  许霆案一审判决后,一些法律人士和社会公众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案更适合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也有人认为,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通过民事法律的相关程序和法条解决。

  针对上述观点,甘正培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而被告人许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银行放在自动柜员机内用于经营的资金,该资金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银行委托许霆代为保管的财物。

  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按银行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恶意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因此,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有悖于常理,不具有可信性。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不当得利”的说法,甘正培表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侵财犯罪都存在不正当取得利益的情形,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当得利是除合同、侵权和无因管理之外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根据,而侵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比如抢劫也是不正当取得利益,但这显然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甘正培说,许霆案中,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账户实际仅扣款1元,是在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多占了银行的999元,银行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要求其返还。

  但是,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询了账户余额后,许霆已经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却仍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其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许霆案相关罪行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还可以判处死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许霆的个人简历资料

1983年出生,山西翼城县人,高中毕业。

1983-05年,上学读书;

2005年12月-06年4月,到广州打工,做过三份工作,此期间案发;

2006年4月-07年5月,四处逃亡,最终在陕西宝鸡落网。

许霆恶意取款案事件始末经过及最新进展

08年许霆案报道:

03月31日 许霆恶意取款案以盗窃罪改判5年 并处罚金2万元

02月22日 许霆恶意取款案22日早开庭重审 律师作无罪辩护

07年许霆案报道:

12月24日 银行工作人员称ATM机厂商已赔偿银行

12月23日 许霆父亲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采访喊冤

12月23日 法学专家研讨许霆恶意取款案 专家指银行滥用公众权力

12月22日 男子恶意取款获无期 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被拒

12月19日 许霆父亲借款20万称要为儿子打官司

12月18日 网上调查9成网友表示许霆案量刑过重

12月16日 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

2007年5月许霆落网

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恶意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恶意取款事件发生后,小郭主动自首被判一年徒刑;

许霆案相关链接: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称银行是弱者引发网友众怒

A T M 取款机出错,许霆连续取款171次。轰动全国的“许霆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回应许霆恶意取款案时表示,银行系统出错绝对不能成为某个人盗窃犯罪的理由,希望银行业协会能在这样的事件中为银行说话。杨凯生说,银行其实是弱者,并非公众想象中的垄断机构。银行是弱者这则新闻一经网络传播,引起网友众怒。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被判12年;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被判无期。”———摘自博客《岁月的痕迹湖南人在北京》

  银行是“弱者”还是“弱智”?

  工行行长称银行是“弱者”,在网友眼中,这个“弱”字究竟作何解释?他们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一位上海网友留言说:“是弱智,不是弱者。”杭州网友则说:“因为弱,所以想得到更多的钱,包括不要脸的钱。”天津网友似乎认同银行是弱者这一说法,留言表示:“在国外投资时确实是弱者。”长春网友显得有些庆幸:“一个错误先是厂家全额赔款,再把取款人判无期。幸亏你是弱者,你要是强者的话储户该枪毙一半。”北京网友认为很荒唐:“让你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弱者’!号称市值全球第一的银行说自己很弱,不知是虚弱还是弱智?”

  留言之中,广东网友最多,他们,似乎更为生怕。一位广东网友留言说:“银行其实是弱者?工行行长是弱智!”他的留言,采用了长串问号和感叹号。另一位广东网友则娓娓而谈:“中国的银行是很弱的,很苦的。虽然挣了很多很多的钱,虽然赚了是自己的,亏了是国家的,然后又可以摊到老百姓身上的;虽然老百姓骗他,他就可以不作任何解释没收人家的钱,他骗老百姓就可以把自己做的制度拿出来为自己辩护;虽然他的制度有问题多拿了钱就可以拿了白拿,老百姓多拿了就可以把人家的脑袋都干掉……但是,银行真是很苦的……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银行里的人说自己苦呢?您说是不?”

  银行弱在哪里?

  在名为《岁月的痕迹湖南人在北京》的博客中,博主直接以《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回应许霆案称银行是弱者》为题,文章中列举了多个质疑,诸如“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等。博主最后列出的两例,“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被判12年;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被判无期。”这些列举的事件,被网友大量引用,出现在多个网站。

  社会评价:银行是弱者有悖公理

  刘亚兵: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

  昨日,刘亚兵对“工行行长称银行是弱者”事件作出评价:提出“银行是弱者”这一说法有悖公理;从近几年发生的银行与储户、与社会的纠纷来看,银行的强者地位有目共睹;当银行从国家机构变为企业之后,亟待转变和提高服务意识。

  刘亚兵说,从平常的状态来看,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信息、协商能力、法律援助、资金实力等4大不对称。

  多年来,银行调整利率,都是单方面宣布,“不容商量”,“银行卡原来不收费,突然宣布收年费,直接就扣款。”他又举一例,很多银行窗口都贴了“离柜不认”标识,“储户少取了,银行不管;那么多取了,为什么要收回来?这违背了‘离柜不认’是双重标准的事实,这就是强势。”

  刘亚兵认为,银行排长队现象,严重耽误储户时间。据透露,在一次关于银行排长队的协调会上,银行方面诉苦称,市民前往银行缴纳水电费,但水电公司并未给银行代理费。与会者很奇怪,为何银行还愿意为其做代理?银行方面称,因为水电公司是银行大客户。与会者称,银行方既然为利益驱使:“至于利益够不够,应该由银行去与水电公司协商,而不应将怨气转嫁到储户身上,以耽误他们的时间作弥补。”

  刘亚兵意识到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银行,需要转变服务意识。他说,市场经济转轨后,有些机构作为政府工作机构,后来脱离序列,变成企业行为。银行变成企业,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那么储户就是“上帝”。刘亚兵认为工行行长杨凯生称银行是弱者,是银行服务意识问题的一次集中爆发:“很多商业银行需要反思,将自己的位置摆正。如果硬要说自己是弱者,怎么可能树立很好的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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